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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海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看房地产行业反不正当竞争

【以案释法】从海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看房地产行业反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接海丰县信访局《信访事项交办函》,某小区业主信访反映开发商海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售楼过程中对小区供水问题虚假宣传。海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3日开展核查。当事人在销售大厅发布了“敲定了!海丰县※※小区将引进县水”等字样的宣传展板,销售人员通过微信聊天明确向购房者表示引接县水,但实际接驳城东水,宣传与实际事实不符。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2021年10月28日应当事人要求公开举行听证会,2021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作为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为推广销售其投资开发的某小区楼盘,于2019年11月下旬销售期间在销售大厅对外展示含“敲定了!海丰县※※小区将引进县水”等字样的宣传展板(宽0.8米、高1.20米,面积为0.96平方米),后因县人民政府没有批准该小区接驳县水,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下旬拆除了上述宣传展板,并于2021年5月接驳城东水,期间当事人没有就小区供水问题向业主更正说明,而是继续通过销售人员微信聊天、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宣传引接县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海丰县市场监管局最终对其罚款60万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投资开发的“※※”楼盘配套供水事项,通过在销售大厅放置宣传展板、销售人员与购房意向者微信聊天、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外明确宣传“引进县水”,宣传“引进县水”与实际引进“城东水”的事实不符。当事人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一般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典型意义】

一般而言,住宅小区配套的供水,只要水质达标,符合群众日常生活所需,供水来源并无二别,但本案情况特殊。海丰县城东镇群众生活用水基本由海丰县城东自来水公司供水,水源来自城东镇的红花地水库,该水库库容较小,不时出现停水情况,而县水则由海丰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水源来自县城的青年水库,库容相比要大得多,甚少出现缺水停水现象。自2020年下半年起长达近一年的旱情,致使红花地水库干枯,政府也启动了防旱Ⅲ级应急响应,最严重时城东镇群众只能通过政府调配的运水车排队取水,群众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楼盘地处城东镇关东村区域,深受停水影响的群众购房把小区供水来源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符合实情。

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其商品是商品房,作为商品房的附带品——住宅小区的市政配套设施,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并不恰当。但现实中,商品房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商品,其配套设施(如交通便利度、配套中小学、电梯、医院、商超、商业街等)往往对购房者的购房意愿起到一定的作用,与商品房本身构成不可分割的一体。本案中,当事人把“供水来源”作为该小区的一大卖点,并且明知无法引接县水的情况下,有意隐瞒事实,继续通过各种方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因此执法人员认为,应结合本地实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法律条文的文义,对“等”字作合理的扩大解释,把对供水来源这一对购房意愿起关键因素的市政配套设施作虚假商业宣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制范围。查处本案的意义在于,教育引导房地产商诚信经营、依法营销,对可能影响购房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对外真实披露,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供稿:海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 王明)

来源:今日头条用户{中国质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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