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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朗乾坤  为何会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朗朗乾坤  为何会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朗朗乾坤  为何会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陈治赠  2022年4月25日

       中华以农立国,是历史悠久的农耕社会。有史以来,奉行的都是土地私有制。新中国成立,以废除私有制,铲除剥削根源,实现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和极终目的,土地改革首当其冲。但如何改革,除了苏俄制,再无范例可循。我国的土地改革,只能是在摸索中进行。经典提法叫做“摸着石头过河”。因而,新中国成立到目前为止,出现了四种土地制度,发生了二次土地权属争议。

      一、农村土地私有制。1950年颁布《土地改革法》,是新中国成立伊始出台的第一部法律。当时的中国农村,无论是自耕农,贫雇农、还是佃农,所有农户(含地主、富农),都按人丁分配可耕地(含鱼塭)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俗称“土地证”。山、草埔、公偿土地,按历史形成的归属,继续归乡里或姓氏堂族所有(如:联安镇有“田心山、霞埔海”,可塘镇有“房头山”)。确立了农村土地私有制。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一个:农户。

     1955至1956年间,国家政策引领农业合作化形成高潮。农村并“初级社”为“高级社”,收缴“土地证”,取消土地私有权,引发了农村土地权属第一次争议,争议主体是农户与“高级社”,发生了农户“退社风波”。借1957年惊心动魄“反右”运动的强大声威,平息了“退社风波”,权属争议才告结束。

      二、农村土地人民公社所有制。1958年人民公社化,农村土地收归集体。由于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经营实体,可以“按需划拨”土地,生产队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土地实际上是确立了人民公社所有制。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仍然只有一个,即:人民公社。

      在这种制度下,农村没有也无需提出所谓土地权属争议。农民(含子女)都是人民公社社员,幸福生活万年长,争议土地权属无非是脑袋进水,神经搭错线。

     三、农村土地生产队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分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体制。1962年实施《六十条》,尽管《六十条》规定农村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但为了充分发挥生产队的主观能动性大力发展生产,尽快扭转全国饥饿状态。公社和大队实际上不仅不敢将农村土地划给自已,而且将曾经办场的土地,都退还生产队。“三级所有”没有形成事实,仅仅是一句留有余地的口号。农村土地回归生产队,确立了农村土地生产队集体所有制。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还是只有一个:生产队。

      1965年以后,连续10年极左思潮泛滥,共产风登峰造极。公社任意划拨土地又沉渣泛起。借用生产队土地办“五七干校”、知青农场或民兵农场等名目盛行。当时的“阶级和阶级斗争”风头火势,再加上借用土地可以按面积抵销公购任务。尽管土地被借用减少了耕种收益,生产队仍然没有也不敢提出土地权属争议。

       四、农村土地全民所有(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经营权属于农户,国家农业部门监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1984年底,人民公社退出历史舞台。1986年6月25日,国家依宪制定《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农村土地全民所有(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土地制度。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二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

        改革开放,中国农民才知道世界之浩大,生活多姿多彩。突破了坐井观天的思维方式,告别了农民耕田终身制和世袭制。随着有偿征收、征用农村土地风起云涌,眼前现实利益的驱动,搅动了长期压抑的积案,涌现了建国以来第二次土地权属争议。争议主体主要集中于农民集体与国家编制或地方编制的单位,也不乏农民集体之间的权益之争。涉及争议土地的范围以及诉请权利的气势,堪称史无前例。

       受“摸着石头过河”的不确定因素制约,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否固若金汤?是否会作出调整或改变?谁也不清楚。第二次土地权属争议何时才能圆满落幕?目前还是未知数。(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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